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高新创业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34242。
法定代表人:王康懿,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以东,规划东4号线以西,规划东17号线以北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690988514。
法定代表人:夏继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菲,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行飞
审 判 员 罗锦戎
审 判 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日华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