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成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8642号
原告深圳市捷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9810XR。
法定代表人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690988514。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深圳市捷成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成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