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以东,规划东4号线以西,规划东17号线以北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690988514。
法定代表人:夏继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菲菲,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高新创业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34242。
法定代表人:王康懿。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91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