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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格,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敬小兵,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6406Q。
法定代表人:牟燕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凡尊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敬小兵、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凡尊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第三人的款项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021)川09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基础利率和延迟利息计付】;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损失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2日,被告3中标了蓬溪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和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新建工程,被告2以被告3的名义与蓬溪县鸿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1733939元,最终以因增加工程确定工程总价款为1300余万元。被告2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又将劳务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被告2、被告3收取了原告2%的管理费。第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欠缺资金向被告1借款30万元,后第三人要求原告在应向其支付的劳务价款中代付给被告1,原告遂委托被告2、被告3向被告1支付,结算时该款已扣减。2020年被告1起诉要求第三人归还30万元借款,第三人败诉。2021年,第三人以合同纠纷起诉原告,诉讼过程中,被告1要求原告先承担30万元款项的责任再与被告1、被告2、被告3进行核账,并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300000元。2021年3月25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30万元及基础利率和迟延利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拒不与被告1和解抵扣,被告1亦不先向原告支付承诺款项,且三被告拒不对账核算,致使原告的权益严重受损,特诉至法院。
***辩称,其与本案无关联,被告1与第三人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被告1不通,未参与工程也不是实际施工人,被告1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无对账核算权利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1的诉讼请求。
敬小兵辩称,原告没有委托敬小兵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本案系原告与被告1、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与被告2无关。
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既未要求向第三人付款,起诉系被告1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否真实支付尚不得而知,借款30万元,出具时间系2021年3月,并非系从事工程时间。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诉讼并没有被告1、2、3的参与,法庭也没查明核实,双方是否需要结算,是否与本项目有关,被告1、2、3均不知情,不能对被告1、2、3未参与诉讼的判决书中来承担责任,被告3在整个过程中不知情,也未委托,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存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凡尊均述称,之前起诉***败诉后,上诉也败诉。***肯定是收到了这笔款项,只有他来说。之前去安居调查的结果可以说明。
原告***未就其委托被告敬小兵、被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300000元提出证据,且三被告均不承认原告主张的委托支付事实。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原告***主张委托被告敬小兵、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300000元,三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未提交与被告敬小兵、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的证据。因此,原告***与被告敬小兵、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禹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