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4202号
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阳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2号大学科技园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61GBG3J。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告:中国某集团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中国某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1.61元,减半收取计4,965.81元,由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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