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82民初2638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能牙克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能牙克石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