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03民初546号 原告: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77元,由原告滦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