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825民初5486号
原告:张某,男,住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住定边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适于202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23年6月,原告为被告在定边某某石油采油厂承揽项目中实施水刀切割施工,2024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确认欠款金额为162800元。此外,双方约定开票税金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被告垫付开票税金44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刀切割工费162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开票税金44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欠据一支,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的事实,工程结束后被告确认工程并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款金额为162800元。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工程经被告对完工工程确认后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施工作业。
第二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证明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微信名:***)微信聊天,王某某曾向原告询问项目所开发票是否将税金一并开入发票,原告告知其税金开入发票内,王某某未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被告在该项目中承担开票税金的责任。
第三组:发票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已给被告开票,垫付税金44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是因为工程没有完成,另行雇佣其他人完成工作花费25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微信转款凭证一支,证明因为工程没有完成,另行雇佣其他人完成工作花费25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原告认为该证据和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不知情也不认可。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的三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之间形成证据链,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三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6月,原告为被告在定边某某石油采油厂承揽项目中实施水刀切割施工。2024年1月2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确认欠款金额为162800元。2024年1月24日原告为被告代开建筑服务费税票一支,垫付税金946.53元。后原告索要欠款、税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2023年6月达成协议,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在定边县采油厂水刀切割,后经原、被告结算,确认欠款金额为162800元。原告为被告代开建筑服务费税票一支,垫付税金946.53元。被告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的水刀切割工费及垫付税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工程没有完成,其另行雇佣其他人完成工作花费25000元,但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欠款162800元。
二、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税款946.5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张某负担39元,由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