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7194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