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03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利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53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45000元及预期付款损失(以7450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自2014年1月14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19年1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可供执行。
3、2019年12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4、2019年12月,本院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投保记录。
5、2019年12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
6、2019年12月,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记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2020年3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57666元,执行费9977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雨坤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孙德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