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3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新疆新能天宇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能天宇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23民初4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1000元及各项费用10037元(其中诉讼费5177元、保全费362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240元),合计451037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151037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二、如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总额451037元减去实际已付部分后的剩余未付款项加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7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797元,由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由被告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但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别克牌汽车。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来接受谈话。让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鉴于此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款人民币461037.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人民币6816.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但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别克牌汽车。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来谈话。让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鉴于此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苏0623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曹鋆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