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6号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086462。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金阶广场50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49153288G。

法定代表人:曹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青建太阳岛商务一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01919。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东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6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6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60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5月22日、7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暂无可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