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工业一街3号2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4105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治强,广东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视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5523418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视华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4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北京中视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需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在此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需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114执249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