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聚杰芯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8370号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0975M。
法定代表人:汤世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花都大道北路5号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41050H。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00元,由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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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洪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杜雲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