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聚杰芯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6民初3110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花都大道北路**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目伟,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聚杰智能称重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