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3467号之一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爱丽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8858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震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15492718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9109436X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震洋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73元,减半实际收取39586.5元,由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