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3467号之二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爱丽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8858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震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15492718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9109436X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震洋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并依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十堰市震洋置业有限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已获本院准许,已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十堰市震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土地证***(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证00009**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