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399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官庄8号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
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海韵园18幢2单元2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
被告:浙江亦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奥力孚商厦8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QJLO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亦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亦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亦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亦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