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巨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24民初1643号
原告:江苏巨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培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能,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必焕,总经理。
原告江苏巨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筑公司)与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嘉隆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能、陈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隆连云港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给付光气尾气破坏装置基础设施工程款257732.8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8年11月1日签订了江苏嘉隆光气尾气基础设施工程,双方约定在工程结束后,经审计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0%。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江苏东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经审核价格为257732.81元,在2020年1月17日前,被告就应付原告工程款231958.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嘉隆连云港分公司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拟光气尾气破体装置基建工程施工工程,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堆沟港化工园区江苏嘉隆化工;2、工程名称:光气尾气破坏装置基建工程;第二条:合同价及取费标准,合同总价约:360339元……第三条工期期限及承包方式:合同签订后进厂28天完工(晴天),包工包料。第四:工程付款支付方式:工程结束验收合格测量审计凭发票付90%工程价款;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10%质保金,电汇结算……2018年12月8日,该工程竣工。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经验收符合要求。被告嘉隆连云港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江苏东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佳公司)对光气尾气破坏装置基建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20年1月17日,东佳公司作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该项目施工内容包括桩基工程、设备基础工程;审核结论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光气体尾气破坏装置基建工程项目送审工程结算价为328581.43元,经审核验证,该项目的审定结算价应为257732.81元,净调减工程造价70848.62元。原告以被告未给付工程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57732.81元,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对利息的诉求予以放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光气尾气破坏装置基建工程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及审定单等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巨筑公司为被告嘉隆连云港分公司承建光气尾气破坏装置基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审定的工程款为257732.81元,按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方式,被告应当予以给付,故对原告巨筑公司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巨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7732.81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3元,由被告嘉隆连云港分公司承担。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正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文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由上诉人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处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
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