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通盛印染有限公司与江苏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515号
原告:绍兴通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九、九○丘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91M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工商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NBLTK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通盛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通盛印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