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2执1242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了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市泰鹏运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2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南充市泰鹏运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名下的车辆都是实际车主挂靠经营,申请人书面申请不查封其车辆。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用电话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03310.57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03310.57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陈 鲲
书记员 郑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