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24号恒生大厦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6元,减半收取9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