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24号恒生大厦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6元,减半收取9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