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9号
申请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邦毅,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500051/21374390,出票人青岛元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30日,出票金额50000元,收款人青岛元和亿达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乔 青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