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232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143864。
法定代表人罗邦毅。
被执行人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原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组织机构代码:134878206。
法定代表人杨孝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52264750元,并承担执行费119665元,案件诉讼费266800元,合计526512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原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的银行存款526512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秋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程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