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异82号
案外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邦毅。
被执行人: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孝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