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6891号
原告:新罗区某某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经营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罗区某某建材店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罗区某某建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支付新罗区某某建材店货款300000元和2022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以300000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实现债权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中标承建某某学院扩建(一期)-1#-4#宿舍楼工程项目需要采购铝合金,于2022年8月6日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某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新罗区某某建材店采购有色金属压延材*铝材合计300000元;产品计量方式按实际数量验收结算,材料结算及支付方式,某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新罗区某某建材店,货到付款;某某公司材料采购经办人***,负责所有到场货物交接验收、结算工作;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龙岩市某某学院等权利义务的约定。
《购销合同》签订后,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按合同约定履行送货等义务,并于2022年8月15日将货物送至该工地上。于2022年8月15日,新罗区某某建材店与某某公司的采购经办人***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某某公司采购总货款为300000元,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按某某公司要求开具300000元发票且已交付,但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多次向某某公司催讨,但对此置之不理。为此,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提出书面陈述。
经审理查明:
某某公司因承建某某学院扩建(X期)-X#~X#XX楼工程(第Ⅱ标段)项目需要采购铝合金,某某公司(甲方)、新罗区某某建材店(乙方)于2022年8月6日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有色金属压延材*铝材12000公斤,价款合计300000元;产品计量方式按实际数量验收结算;材料结算及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货到付款;甲方材料采购经办人***,负责所有到场货物交接验收、结算工作;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龙岩市某某学院;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约定。
《购销合同》签订后,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按合同约定于2022年8月15日将货物送至该工地,同时新罗区某某建材店与某某公司指定的采购经办人***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某某公司收到有色金属压延材*铝材12000公斤,总货款为300000元。随后,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向某某公司开具了3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且已交付,但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此,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提交的某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购销合同》、结算单、购货发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罗区某某建材店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300000元,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并结合新罗区某某建材店的诉请,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按合同约定的“货到付款”,某某公司应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计算向新罗区某某建材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因某某公司违约,其还应支付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新罗区某某建材店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某某建材店的货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某某建材店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计3093.5元,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附:
一、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