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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24民初65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本案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437元退还福建省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