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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28民初4397号 原告:***,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偿还***机械施工款1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65%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将其承包施工的位于**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工程中的机械施工劳务分包给***。2022年1月,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主持协商下,经结算,双方达成《**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工程机械班组剩余工程款处理方案》,确认某某公司尚欠***工程款334000元,于2022年5月15日结清。嗣后,某某公司偿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支付,遂诉。 某某公司辩称,当时认定的工程量没有体现单价;双方签订的协议系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胁迫所出具;该方案仅加盖项目部章,总部并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工程机械班组剩余工程款处理方案》,载明:该班组在**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工程劳务班组***、***底下承包机械施工,经结算下来还欠***33.4万元、***7.3万元,现由施工单位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笔还款,经劳动局协商下来处理方案如下:1.在2022年1月29号前支付20万元给***、***4万。2.在2022年5月15号前支付剩余的13.4万元给***、3.3万给***。3.此方案经***、***本人及**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工程负责人和劳动局人员协商处理下来。协商人员:***,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签人***,本事件机械班组承办人***、***,并加盖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项目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尚欠***款项334000元的事实,有***提供的《**路网工程一期(山门路)工程机械班组剩余工程款处理方案》等为据,某某公司主张该结算未体现单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对某某公司已偿还款项200000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案涉处理方案中签字并加盖某某公司案涉项目章,该方案对某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主张某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2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械施工款1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5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1元,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