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7572号
原告: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615800.7元;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某甲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18000元;3.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5日,某乙公司因承建龙岩学院扩建(一期)—1#-4#宿舍楼工程(第Ⅱ标段)项目需要向某甲公司采购建筑锌铁丝网、玻化微珠材料,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某乙公司)向甲方(某甲公司)采购镀锌铁丝网760捆,每捆180元,合计136800元;玻化微珠136袋,每袋700元,合计95200元,以上两项共计232000元;甲方负责派车送到乙方工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运输费用甲方自行承担,场地安排卸车事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以银行电汇的方式付款给甲方,供方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需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民法典》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为龙岩市新罗区)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发货,并将货物运输至某乙公司指定地点。2022年8月10日,双方出具《结算单》,确认本次货款为232000元,某乙公司指定联系人***也在结算单上签字。2023年1月19日,某甲公司根据某乙公司的要求开具全额发票。
2022年8月25日,某乙公司因承建龙岩学院扩建(一期)—1#-4#宿舍楼工程(第Ⅱ标段)项目需要再次向某甲公司采购瓷砖,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某乙公司)向甲方(某甲公司)采购瓷砖四类,其中规格800*800的4305片,每片含税单价42元,合计180810元;规格300*300的5133片,每片含税单价3.9元,合计20018.7元;规格400*400的10490片,每片含税单价7.8元,合计81822元;规格60*240的2890片,每片含税单价35元,合计101150元,以上四项共计383800.7元。”其余条款同前份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发货,并将货物运输至某乙公司指定地点。2022年9月2日,某甲公司根据某乙公司的要求开具全额发票。2022年9月3日,双方出具《结算单》,确认本次货款为383800.7元,某乙公司指定联系人***也在结算单上签字。
某甲公司已完全按约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但是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货款支付给某甲公司,且经某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
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某甲公司陈述的一致,对某甲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双方在二份购销合同履行后,都进行了结算。某乙公司指定联系人***在结算单上签字,对货款进行了确认。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某甲公司因此次诉讼委托律师,花费律师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某甲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725)、结算单(2022年8月10日)、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825)、结算单(2022年9月3日)、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某甲公司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615800.7元未支付,已违约,应限期支付。某乙公司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某甲公司因此次诉讼委托律师花费的律师费18000元。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5800.7元;
二、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8元,减半收取计5069元,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