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4民初1932号 原告: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499676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向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以个人用款需要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同日,**向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借条为据。借款后,**未予还本付息,经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未作答辩。 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的确认书各一份,证明**于2022年5月17日向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借款通过***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转账支付。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如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向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有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陈述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偿还借款300000元。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的利息部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