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148号 申请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165970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哨头新村0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963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7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345748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综合保税区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F9CAA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7643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承诺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