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165970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安慧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哨头新村0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963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7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345748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综合保税区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F9CAA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7643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营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502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