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16***706D。
法定代表人:胡学聪,经理。
被执行人:**朝,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安慧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哨头新村0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963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7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345748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综合保税区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F9CAA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76439W。
法定代表人:田欣欣,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金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惠宇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营恒鑫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嘉世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502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高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