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2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燕,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减半收取3407.5元,由***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