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2786号
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1街190门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金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乡市安源区白源(江西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重庆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