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谭湖一路黎明工业园2号厂房及附属综合楼4单元3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34854673。
法定代表人:陈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成南工业园江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88480785K。
法定代表人:周江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鄂0115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90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2月28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48元、执行费44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