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1街190门**。
法定代表人:陈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润坤,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江西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重庆路**)。
法定代表人:郑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金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107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廖福海
书记员  胡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