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4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滨江北路**滨江园高层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兰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厚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钧,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勇,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一审被告:广西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社区粟塘小区**4门**iv>
负责人:兰猛。
一审第三人:任文辉,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
一审第三人:任汉明,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再审申请人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集团)因与被申请人***、谭勇、一审被告广西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审第三人任文辉、任汉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鑫集团申请再审称,1.《房屋建筑承包合同》不成立,万鑫集团与第三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存在效力瑕疵,无法用以佐证本案客观事实。2.本案缺乏证明涉案工程系由***完成的证据。***未提交相关采购物料、人工支出的相应票据,仅提交了第三人任文辉、任汉明出具的关于竣工、结算等书面材料用以证实其实际参与施工了案涉工程,不足以排除系由他人完成涉案工程的可能。3.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应付工程款数额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委托测绘机构得出的《三套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存在效力瑕疵,依法不应予以采信。4.案涉谭勇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万鑫集团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上诉意见相同,对于万鑫集团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万鑫集团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万鑫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