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2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焰炉,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邱家村邱圩组34号。
法定代表人:邵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北京原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净水园12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缪建领,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被告:北京程金创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九条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班墨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桃园东里6-3。
法定代表人:高庆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焰炉、原审被告北京原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缪建领、北京程金创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班墨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