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498号
原告:上海意扬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城路2号24幢20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56弄6号楼一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意扬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扬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上海意扬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