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

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浙江向洋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72民初120号 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请变更后的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