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72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司沿村厂170号14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西海新村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7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每日0.0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元,保全费647.5元,合计2016.5元由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因挂靠登记在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程宇688”船舶去向不明,本院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扣押。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72执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