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9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珺
审判员袁国生
审判员黄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星
书记员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