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3民初3953号
原告:广州市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南阳街32号一楼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八楼自编81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晴
姚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