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6732-1号
原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八楼自编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9729756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格林凯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管委会大楼三楼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7800872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格林凯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且被告广州格林凯姆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其应支付的工程款及诉讼费用支付至共管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7.1元、财产保全费3207.1元,由原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