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7521号之一
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7234893Y。
法定代表人:陈庆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磊、钟莎莎,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赛村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80991145H。
法定代表人:王红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保全受理费1710元,均由原告浙江博为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