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2136-1号
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对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嵬
书记员 吕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