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0F8MP97,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1609号环球港办公楼36层(实际楼层30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宇。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柏乐合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221WU5L,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民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锦华。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柏乐合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苏仲裁字第08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浙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苏仲裁字第0861号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