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鑫祥牧业有限公司与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知民初912号 原告:商丘鑫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店集乡店集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商业中心C区1号楼313-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丘鑫祥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鑫祥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鑫祥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商丘鑫祥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