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正村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正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上诉人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中作出的协议管辖约定为“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可视为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本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沛沛